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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停车综合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河北某某停车综合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范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原告丈夫。被告河北某某停车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湾里庙综合商业区西区7号位。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停车综合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