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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9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苏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