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9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苏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