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9号原告胡某某,男,39岁。被告欧某某,女,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