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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9号原告胡某某,男,39岁。被告欧某某,女,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