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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诉自贡市邓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自贡市邓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邓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李灼朝,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邓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