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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丽刚与赵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刚,赵春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4277号原告王丽刚,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魏金娥、王子晨,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涛,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刚诉被告赵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刚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丽刚负担。审 判 长  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马庆胜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廖品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