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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法勇与刘法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90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卢喜审 判 员  高伟人民陪审员  潘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