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法勇与刘法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90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卢喜审 判 员 高伟人民陪审员 潘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