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41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胡某某,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庆坤,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