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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与燕志华、张春锋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燕志华,张春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恩军。被告:燕志华。被告:张春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与被告燕志华、张春锋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