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象执民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与宁波池鑫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宁波池鑫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783号申请执行人: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友。被执行人:宁波池鑫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与宁波池鑫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池鑫制衣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7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