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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廷升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廷升,刘淑英,王桂兰,王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81号申请人王廷升,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淑英,女,192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桂兰,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桂珍,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廷升、刘淑英、王桂兰、王桂珍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廷升、刘淑英、王桂兰、王桂珍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开各(曾用名王开格)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平里店政字第25-12-0296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5020296号】,由甲方王廷升继承,归甲方王廷升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