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黄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志红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