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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毛恩兴与刘洪林、汤石寿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恩兴,刘洪林,汤石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毛恩兴。委托代理人贺小平,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林。第三人汤石寿。原告毛恩兴诉被告刘洪林、第三人汤石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毛恩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恩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恩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毛恩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