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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余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勇,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余勇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沿河村某农家乐三楼一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民警从余勇随身携带的蓝色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品14.31克一包,另用塑料袋封装的疑似麻古红色片剂状物品一包(46颗,净重4.32克);从该房间内床下查获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三个。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红色片剂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余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持有毒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勇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照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当面清点、取样、称量物品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甘某、刘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余勇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14.3l克以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古4.3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羁押、行政拘留期13日,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毒品现扣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曙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成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