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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中华申请焦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唐中华,男,土家族,1972年9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焦广顺,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人唐中华因与被申请人焦广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焦广顺在银行的存款1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141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唐中华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中华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广顺在银行的存款1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姚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