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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华金玲、华旭光诉雷爱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金玲,华旭光,雷爱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华金玲,女,未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华旭光,男,未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理人:华文新,男,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两原告父亲。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敏燕,韶关市浈江区太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雷爱红,女,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金玲、华旭光诉被告雷爱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模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华文新及委托代理人黄敏燕、被告雷爱红及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华文新与雷爱红原属夫妻关系,夫妻共同生育两原告(华金玲、华旭光),2013年12月2日华屋村小组作出征地款发放表,原告一家四口可获得该村征地款280000元,每人各7万元,2013年12月30日原告一家获得该征地款,发放到户主华文新在韶关市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0582100626823XXXX),被告雷爱红陆续取走8万元,2014年1月6日华文新与雷爱红一起在上述账号取出现金20万,然后雷爱红马上开户个人账号:60582101826026XXXX,将取出的20万元存到她本人账号,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中邮年年好新A款两全保险,保单号:8644020XXXXXXX,保险费20万。该款中14万属于两原告征地补偿款。在2014年征地补偿款上两原告共获得征地款33440元,现被被告查封。在2014年5月4日华文新与雷爱红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小孩抚养权归华文新,双方至今未对两笔征地款做处理。考虑到两原告将来需要用该款完成学业,而被告有赌博的行为,并且被告雷爱红有将该财产占为己有的想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合计173440元(每人86720元);二、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答辩人对两原告起诉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华文新是否有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两原告出庭提出异议。关于原告华旭光的起诉,答辩人已提交其本人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可以证实华旭光的起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华旭光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且也愿意今后跟随答辩人生活。至于原告华金玲的起诉是否其真实意思,希望法庭进行调查,因为华金玲现已满16岁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能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华文新本身就有侵害儿女财产的行为,其应作为被告,因此其不利于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两原告参加诉讼。2、答辩人不存在侵害儿女财产的行为,反而是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华文新存在侵害儿女财产的行为。首先,是华文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婚外情)导致答辩人与华文新离婚。并且华文新曾经写下书面保证,保证内容:“如果作出对不起老婆及家庭的事情,则将家里所有财产给答辩人”。后由于华文新违背了其保证,也导致了双方离婚,那么华文新按其保证用家庭财产补偿答辩人。华文新也亲自承认他将20万取出来给了答辩人,那么也就是说是华文新擅自用儿女的财产作为其婚姻过错的赔偿款来补偿答辩人。也就不存在答辩人侵害儿女财产的行为。其次,被告只收到20万元,其中有14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华文新用于补偿答辩人,理应由华文新归还这6万元。另外,答辩人没有取过8万元,8万元是华文新取的,不关答辩人的事(有取款凭证为证)。那么也应由华文新归还8万元。还有33440元,该款向还在银行分文未取,本来也是华文新用来补偿答辩人的,即使答辩人取走,那么也应由华文新归还。3、其实本案目的很简单,就是华文新想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利用双方离婚时都不懂法律,现在又想钻法律的漏洞,想将补偿给答辩人的钱通过该方式取回来。华文新无非也就是想利用其拥有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就认为有权控制小孩的财产。答辩人认为其目的是不可能得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的规定。答辩人虽然将小孩的抚养权给了华文新,那么不代表答辩人就丧失了小孩的监护权,也就是说对小孩的财产,答辩人也有权监管。经审理查明,原告华金玲与华旭光是华文新与被告雷爱红的婚生小孩,华文新与雷爱红于1997年4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4日协议离婚。2013年12月,韶关市曲江区华屋村小组发放征地补偿款,华文新一家人共获得补偿款280000元(每人70000元),该款于2013年12月30日发放到户主华文新在韶关市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的账户上。2014年1月6日雷爱红用其中的200000元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中邮年年好新A款两全保险;另外80000元征地补偿款,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用完。2014韶关市曲江区华屋村小组发放2014年征地补偿款,华文新一家人共获得征地款66880元(每人16720元),该款已发放到户主华文新在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的账户上。另查明,在华文新与雷爱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原告由华文新抚养,未对雷爱红购买的200000元保险及2014年征地补偿款66880元进行分割。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判决华旭光变更为由雷爱红抚养。原告华旭光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母亲雷爱红生活,询问中称本次起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要求将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交由被告雷爱红保管;原告华金玲跟随父亲华文新生活,同意将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交由华文新保管。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华屋村小组征地款发放表、2014年征地补偿款发放表、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投保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经审理在案。本院认为,两原告在韶关市曲江区华屋村小组2013年12月发放的征地补偿中各应获得70000元,在2014年征地补偿款中各应获得16720元,这两笔征地补偿款应属两原告所有,不是华文新与雷爱红的夫妻财产,华文新与雷爱红作为两原告的父母,只能代为保管,而不能私自占有。现华文新与雷爱红已经离婚,原告华金玲由华文新抚养,原告华旭光由雷爱红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的规定,原告华金玲的应得征地补偿款86720元由华文新保管,原告华旭光的应得征地补偿款86720元由雷爱红保管。其中原告华金玲的第二期征地补偿款16720元现在其抚养人华文新账上,因此,对原告华金玲要求被告雷爱红返还征地补偿款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爱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70000元给原告华金玲,该款由原告父亲华文新保管。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0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92元,由被告负担1212元。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可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模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江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