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郭安业、杨黎黎、郑茂生、刘淑荣、王联合、李广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郭安业、杨黎黎、郑茂生、刘淑荣、王联合、李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被执行人郭安业、杨黎黎、郑茂生、刘淑荣、王联合、李广英。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东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5万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15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雷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