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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1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烟台东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烟台北极星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分公司、烟台北极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东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北极星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分公司;烟台北极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1084-2号原告:烟台东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东街111号。法定代表人:曲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永、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北极星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59号。负责人:王学田,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北极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全璋,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继民、王林,烟台北极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东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北极星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分公司、被告烟台北极星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东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东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0元及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烟台东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毛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