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终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冯望和与梁鸿眉、浙江天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鸿眉,冯望和,浙江天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虞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鸿眉。委托代理人:刘练。委托代理人:徐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望和。委托代理人:王惠林。委托代理人:吴波。原审被告:浙江天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鸿眉。原审被告:虞小英。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8********。上诉人梁鸿眉为与被上诉人冯望和、原审被告浙江天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虞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4)绍新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鸿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15370元,减半收取7685元,由上诉人梁鸿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