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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富军与吕振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军,吕振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7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军,男,生于1974年12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吕振乾,男,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张富军与被执行人吕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4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94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振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