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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吴健亮与王益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亮,王益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781号原告:吴健亮,经商。委托代理人:何建余。被告:王益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亮诉被告王益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被告王益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健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旭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