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正轩与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运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轩,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运涛,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陈正轩。被执行人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运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运涛。被执行人张杰。本院依据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运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运涛名下银行存款4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