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庆军与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赵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军,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赵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高庆军。被告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路5号(济宁市外经贸委院内东4楼406)法定代表人:寇国庆董事长被告赵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军与被告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赵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赵建明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高庆军名下坐落于××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高庆军名下坐落于××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二、冻结被告济宁市鲁冀物资有限公司、赵建明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解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