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李林泽与马贵宝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泽,马贵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林泽(曾用名李方泽),男。被申请人马贵宝(曾用名马贵保),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林泽与被申请人马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马贵宝转移财产,申请人李林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贵宝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了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贵宝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