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7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郭万林与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林,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7026号原告郭万林,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曹军,男,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纳清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林与被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万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万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万林负担。审判员 周永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