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印香与刘少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香,刘少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李印香,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刘少臣,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香与被告刘少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印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印香负担。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