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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印香与刘少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香,刘少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李印香,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刘少臣,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香与被告刘少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印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印香负担。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