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陆彩琴与顾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彩琴,顾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陆彩琴。委托代理人毛晓东(受陆彩琴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春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旭明。原告陆彩琴与被告顾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彩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晓东,被告顾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彩琴诉称:2004年上半年,顾旭明因经营所需,向其借款58万元。顾旭明归还部分后,尚欠42万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了还款期限,同时约定如有失信,陆彩琴可按50万元起诉。现顾旭明未按还款期限约定的期限还款,陆彩琴遂诉至法院要求顾旭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2万元,并支付利息8万元。被告顾旭明辩称:对陆彩琴的主张无异议,同意归还。但由于经济原因,无力偿还,请求给予宽限期。经审理查明:2004年,顾旭明因经营所需向陆彩琴借款,双方约定2006年至2008年年息为5%,如2008年底未能还清,则余款年息为10%。归还部分后,顾旭明于2013年2月7日重新向陆彩琴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尚结欠陆彩琴本金42万元,并约定2014年5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2016年5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12万元。同时顾旭明在借据中承诺如有失信,陆彩琴可向惠山区法院按50万元起诉。借据出具后,顾旭明并未按约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陆彩琴主张顾旭明因经营之需向其借款,至今尚结欠其借款本金42元及利息8万元未偿付,有顾旭明出具的借据为凭,且顾旭明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顾旭明应当按照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由于借据中约定如有失信,陆彩琴可向惠山区法院按50万元起诉。现双方约定的第一期履行期限已经届满,顾旭明未按约还款,故本院对陆彩琴要求顾旭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2万元,并支付利息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顾旭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彩琴借款本金42万元,并支付利息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顾旭明负担。该款已由陆彩琴预付,顾旭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迳付陆彩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