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少婷、王天佑、刘兰英与刘永明、陈德柱、刘丽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婷,王天佑,刘兰英,刘永明,陈德柱,刘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终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少婷,公民身份证号×××,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士,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王天佑,公民身份证号,×××,男,200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学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刘兰英,公民身份证号×××,女,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刘永明,公民身份证号×××,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陈德柱,公民身份证号×××,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刘丽刚,公民身份证号×××,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王少婷、王天佑、刘兰英与被执行人刘永明、陈德柱、刘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3)松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1,644.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271,644.62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少婷、王天佑、刘兰英与被执行人刘永明、陈德柱、刘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结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少婷、王天佑、刘兰英与被执行人刘永明、陈德柱、刘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明湛审++判++员++李忠民代理审判员 王扬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