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惠芳与戚振亚、赵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惠芳,戚振亚,赵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940号原告范惠芳。被告戚振亚。被告赵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惠芳诉被告戚振亚、赵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梦洁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人民陪审员 朱格锋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