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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惠芳与戚振亚、赵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惠芳,戚振亚,赵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940号原告范惠芳。被告戚振亚。被告赵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惠芳诉被告戚振亚、赵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梦洁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人民陪审员  朱格锋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