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石磊、刘宏东、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石磊,刘宏东,郭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457号原告王海军。被告石磊。被告刘宏东。被告郭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石磊、刘宏东、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海军。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