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一初字第01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李根强与刘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一初字第01534-2号原告:李根强。被告:刘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强诉被告刘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5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