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宏亮申请执行宋华海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亮,宋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亮,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宋华海,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绵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华海的银行存款12154.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