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叶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84号原告叶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号码:×××1214。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号码:×××1521。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82.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长 代         敏审判员 胡小青代理审判员陈炯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詹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