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85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3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批准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4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4)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的丈夫郑某甲(已判刑)在东昌府区郑家镇非法经营“大富豪”电玩城,店内设有十八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实行退币返钱的赌博方法赚取利润。自成立以来,有专人赵某甲(已判刑)负责店内赌博机的维护和管理,被告人李某伙同郭某甲(已判刑)在“大富豪”电玩城内负责记账、出售游戏币、退币返钱等经营。郑某甲、李某等人从中获取近两万元的非法利润。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证人郭某、郑某甲、付某、郑某乙、庞某、王某、郑某丙的证言;共同作案人郑某甲、郭某甲、赵某甲的供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作出的(东)公治机认定字(2012)第001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该局刑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成信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连万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