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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32号罪犯林勇,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了(2004)晋刑一复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0年八月六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林勇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勇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6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缝纫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0一0年八月六日起至二O二五年三月五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