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住四川省仪陇县。2014年9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4)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徐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0日19时38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粤A×××××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大富村道的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蓝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从村道驶入季华北路由东往西斜向横过机动车道,导致货车车头正面碰撞自行车尾部左侧,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蓝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驾驶肇事车辆回到事故现场接受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蓝某系交通事故中被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蓝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家属共赔偿了被害人蓝某家属人民币3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手机通话清单,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警情详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粤A×××××车辆信息查询,户籍证明,收据,被告人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洁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