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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钟兴富与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其他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兴富,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钟兴富,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芦丰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7958xxxx-x。代表人邓文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兴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其他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第十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钟兴富赔偿款50000元及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的违约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本胜代理审判员  李顺军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