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书明与李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明,李胜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王书明,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李胜才,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王书明诉被告李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书明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书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书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书明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