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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开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兴光与德州宅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叶明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光,德州宅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叶明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韩兴光。被告德州宅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叶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兴光与被告德州宅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兴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兴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兴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