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姚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686号罪犯姚远,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扬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远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2年12月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6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姚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姚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退还部分赃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