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隋福强与被告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德民、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李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福强,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德民,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李西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27-3号原告:隋福强。被告: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德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德民。被告: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西录。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福强诉被告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德民、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李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2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间只许存入,不得支取,直至冻结至1200000元(现冻结8.75元)。冻结被告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在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间只许存入,不得支取,直至冻结至1200000元(现冻结11459.24元)。2、查封期间自2015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高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其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