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叶芳与张国红、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叶芳。委托代理人陈宏志,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红。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8号维也纳花园34号楼3层。原告王叶芳诉被告张国红、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叶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文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