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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周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邢民初字第758号原告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县迎宾路。法定代理人王双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占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周建中,农民。原告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占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建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3日,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大货车一辆,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购车款7500元,后被告累计欠款129000元。2013年12月20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将所购大货车出售,售价为50000元,剩余欠款79000元被告继续偿还。协议签订以后,被告始终不按还款协议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9000元。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被告周建中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大货车一辆,车牌号为冀E×××××,冀E×××××,双方商定该车总价为160000元,(一次性付清全部购车款为160000元,分期付款为180000元)分期付款期限为24个月,被告需在2010年6月10日开始每月10日前向原告交纳购车款7500元,至2012年6月30日止付清全部购车款180000,被告累计欠款129000元。2013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还款成协议,被告将所购大货车出售,抵顶欠款50000元,剩余欠款79000元由被告继续偿还,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始终没有按该还款按协议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购车款79000元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买卖合同)以及还款协议为证,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以后的还款协议偿还购车款,拒不还款是错误的。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中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7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随良审 判 员  刘喜庆人民陪审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双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