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行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泰宁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百和木业有限公司,纪爱华,张凤英,纪任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行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负责人刘万建,行长。被执行人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46698-X。法定代表人纪任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02851-X。法定代表人纪任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任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宁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原福建仟顺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任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百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任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纪爱华,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凤英,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纪任彬,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泰宁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百和木业有限公司、纪爱华、张凤英、纪任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春代理审判员 冯 勇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桦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