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波、苗雷、崔爱云、魏振芳、胡文娥、赵建国、北京市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北京欧亚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康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军、苏嵘、鲁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波,苗雷,崔爱云,魏振芳,胡文娥,赵建国,北京市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北京欧亚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康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军,苏嵘,鲁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刘波,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苗雷,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崔爱云,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魏振芳,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胡文娥,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市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刘波。被执行人北京欧亚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被执行人上海康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嵘。被执行人赵军,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苏嵘,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鲁怡,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波、苗雷、崔爱云、魏振芳、胡文娥、赵建国、北京市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北京欧亚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康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军、苏嵘、鲁怡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波、苗雷、崔爱云、魏振芳、胡文娥、赵建国、北京市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北京欧亚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康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军、苏嵘、鲁怡名下银行存款四百零八万八千九百九十三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