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5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章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5109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明春,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李娜,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章利,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雅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