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祝兴文诉龚勋买卖合同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兴文,龚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7号原告:祝兴文。被告:龚勋。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兴文诉被告龚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兴文撤回对被告龚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祝兴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