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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毛春利与安徽双鑫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新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兵、吴雅静、金钧、张敏、王兵、赵敏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春利,安徽双鑫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新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兵,吴雅静,金钧,张敏,王兵,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毛春利,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徽双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兵,经理。被申请人桐城市新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金钧,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被申请人陈兵,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被申请人吴雅静,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被申请人金钧,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被申请人张敏,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兵,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太平街道。被申请人赵敏,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申请人毛春利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双鑫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新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兵、吴雅静、金钧、张敏、王兵、赵敏价值13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春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双鑫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新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兵、吴雅静、金钧、张敏、王兵、赵敏银行存款13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