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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姚顺林与来庆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顺林,来庆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姚顺林,男。被告:来庆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顺林与被告来庆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顺林于2015年1月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顺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姚顺林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阚明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