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延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惠顺诉被告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关凤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惠顺,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凤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延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金惠顺,女,1950年7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被告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德胜。第三人关凤林,男,1966年2月24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惠顺诉被告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关凤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惠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惠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30元,由原告金惠顺负担。审 判 长 石勋波助理审判员 金 贤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