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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田应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52号罪犯田应江,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2005)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应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2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应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应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应江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益平审判员  郭松巍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